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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解读(二)
   转载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亦然 时间:2008年1月8日

  解决好市场准入问题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提条件,《指导意见》在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是《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公平准入,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

  一是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彻底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是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电信、民航、公路、铁路等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参与军工科研和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三是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或以附加条件形式转让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是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影院、剧场、展览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事业。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参与荒山造林、荒漠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五是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投资经营旅游业,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会展、中介等服务业。

  六是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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