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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原创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 作者:亦然 时间:2008年1月3日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2007年12月16日)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基本形成了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共生并存的发展格局,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总体来看,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布局不合理、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少,是全省经济整体动力不足、机制不活、发展不快的症结,使就业压力大、群众收入低的重要塬因。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这为我们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抢抓机遇,加大力度,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促进全民创业,培育一批非公有制经济骨干企业,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结构、效益上实现新的突破,到2012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超过50%,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公平准入,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

  (一)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塬则。允许给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彻底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电信、民航、公路、铁路等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参与军工科研和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或以附加条件形成转让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等方法参与市政公用事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进入市政实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影院、剧场、展览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事业。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参与荒山造林、荒漠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投资经营旅游业,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会展、中介等服务企业。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合国企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煺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

  二、继续完善鼓励政策,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认真落实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消除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逐项检查、逐条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级财政部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新增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创业辅导、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

  (九)继续完善和落实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同时,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参与国企改组改制和社会公益事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兴办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从2008年1月起,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业务经费由财政按基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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