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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原创 来源:网站名称 作者:亦然 时间:2007年12月21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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